陕西省量子通信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陕西省量子通信产业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Quantum 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SQCI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量子通信的企业、教授和专家,自愿共同发起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快陕西省量子通信产业资源整合、创新发展,推进陕西省量子通信产业应用,推动陕西量子通信产业及相关领域技术自主创新、自主标准的应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产业的公平、公正。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陕西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以西一方中港国际第2幢1单元113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量子通信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关于量子通信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2、建立量子通信企业信息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自律,规范会员企业依法经营;

3、组织会员开展量子通信产业领域相关的业务培训,引导和推动企业发展,积极开展交流活动;

4、组织会员开展进行调研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量子通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1、从事量子通信产业应用研究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2、在量子通信领域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成果,或在量子通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威望的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

(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理事会授权,由本协会相关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对热心于协会工作,在量子通信产业有显著成就、特殊贡献者,由协会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后,可聘为协会荣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及产品展示等服务;

(四)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参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改善建议;

(五)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委网信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名誉会长,聘请名誉会员和协会顾问;

(六)审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誉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交会员大会决定;

(四)领导协会制定长远规划;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指导秘书长及协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理事会、会长办公决议和决定事项;向会长、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建设,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办事机构事务性工作,负责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2监事组成。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